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79號原告 張淑玲 被告 張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美雲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徵裁判費2,100元;另原告第二項聲明,請求被告提出書面道歉,乃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二者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楊郁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