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39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67號原告 李耀門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被告 李瑞富
方文弘 江建興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2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永安
法官賴映岑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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