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永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永慶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
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蔡永慶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各罪均得易科罰金。玆因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卷附資料,認附件所示之各罪,合於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因認檢察官之聲請為適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援引「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受刑人蔡永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為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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