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41號上訴人 陳國任帝緯工程企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士昌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7年度建字第4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81,7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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