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655號
原   告 漢朝商務整合服務社即甲○○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 律師
被   告 豪昌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五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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