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國小字第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民國97年度北國小字第5號國家賠償事件,併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二事件均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起訴狀略載為「榮民總醫院」)所在地設在台北
市○○區○○路2段201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2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
院管轄之約定,且依原告所述之事實亦無從認定本院為有管
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併同聲請訴訟救助事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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