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455號
原   告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8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森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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