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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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9539號債權人 洪哲偉 債權人 王玲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春木 、 林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請求金額496,000元部份,其中96,000元為債權人另向銀行積欠之利息,債務人僅借款400,000元,故請表明正確請求金額及表明依年息16%請求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
二、表明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且補正債權人王玲琴於聲請狀底之簽名或蓋章,並補繳程序費用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