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股東名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 賴素蘭 被告原本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鳳屏 原告與被告原本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變更股東名簿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而所表彰之股權為50萬股,以股票面額新臺幣(下同)10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