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8號原告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被告 蔡淑珍
蔡祈安 蔡淳美 蔡祈彬 蔡佳容 蔡祈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049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
6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01年6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