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 洪玉真
洪瀚澤 洪裕鈞 洪貫綸 法定代理人 吳麗文 被告 洪川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34,06
4元【計算式:(第953地號:公告土地現值48,288元/㎡×面積
110㎡×權利範圍全部)+(第954地號:公告土地現值48,288元/㎡×面積43㎡×權利範圍全部)+系爭建物課稅現值246,000元=7,634,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