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5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明正選任辯護人劉世興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偵字第19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明正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拾陸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紀明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又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與共同被告ONGKIENTIONG就渠2人涉嫌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行為分擔所述不一,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9月7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因本案證人業已全部詰問完畢並定期宣判,認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自100年11月2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惟被告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70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並已於100年11月16日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1份附卷可稽,暫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0年11月16日起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黃裕民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