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05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蘇樂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杞泧 (原名:蔡陳韋陵)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4,925,39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8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3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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