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3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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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33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劉世章
江宜芳
被 告 許申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簽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陸仟陸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
約金,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