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30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3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   告  陳明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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