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573號
原 告 張正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54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