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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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88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蔡昀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瑞宗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新台幣260萬元部分)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依個人借款契約書第12條第3項約定,經書面通知或催告借款人後,始生視為全部到期效力)。
二、提出相對人潘瑞宗所有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建號3838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三、相對人潘瑞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