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車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26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交付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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