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簡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簡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簡聲字第22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有債權讓與通知書一件,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乙○○最近有效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向相對人戶籍地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若與原退郵地址相同,則毋庸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0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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