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2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4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1月9日以法矯字第098004382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12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世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