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93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99年2月9日下午2時5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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