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號

原告 林庭訓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

被告 司明霞

司明芳司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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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鄭富益

被告 洪玉姬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王治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3月31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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