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號
原告 林庭訓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
被告 司明霞
被告家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即台慶不動產苓雅中
山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鄭富益
被告 洪玉姬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王治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3月31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