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更(二)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二)字第33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訴人即被甲○○告之配偶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