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79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曾登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79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刑事判決有不服者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
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曾登崙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7日以104年度審訴字第792號判決在案,而該刑事判決書業於
104年7月28日寄存送達至上訴人 斯時 位於新北市○○區○○路○○○號之住所,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嗣上訴人於104年8月4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僅載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而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或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不當之處,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即104年9月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狀,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復經本院於104年10月21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之書狀,以補正上訴法定程式之欠缺,該裁定業於104年10月26日送達至被告位於新北市○○區○○里○○○0鄰0號之居所,由其同居人簽收,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則被告迄今仍未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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