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31號原告 姜義浩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 律師
吳世敏 律師被告 陳玟秀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彭首席律師 張岳 維複代理人 洪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貳佰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貳佰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