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0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013號債權人花蓮縣嘉佳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朱必定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鍾佩 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於聲請前即住「臺南市安南區」,有個人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呂姿穎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