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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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3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黃淑齡律師
江錫麒律師被告甲○○
丁○○乙○○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甲○○、丁○○、乙○○等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4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羅貞元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