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0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065號聲請人台灣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趙彬┌─────────────────────────────────────┐│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0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續耀雜糧行│合作金庫新│98年6月30日│348,447元│0000000││││ 曹鶴耀 │莊分行│││││├───┼─────┼─────┼──────┼─────┼─────┼──┤│002│續耀雜糧行│合作金庫新│98年7月1日│348,447元│0000000││││曹鶴耀│莊分行│││││├───┼─────┼─────┼──────┼─────┼─────┼──┤│003│續耀雜糧行│合作金庫新│98年7月2日│348,447元│0000000││││曹鶴耀│莊分行│││││├───┼─────┼─────┼──────┼─────┼─────┼──┤│004│續耀雜糧行│合作金庫新│98年7月3日│348,447元│0000000││││曹鶴耀│莊分行│││││├───┼─────┼─────┼──────┼─────┼─────┼──┤│005│續耀雜糧行│合作金庫新│98年6月22日│188,832元│0000000││││曹鶴耀│莊分行│││││├───┼─────┼─────┼──────┼─────┼─────┼──┤│006│續耀雜糧行│合作金庫新│98年6月25日│188,832元│0000000││││曹鶴耀│莊分行│││││├───┼─────┼─────┼──────┼─────┼─────┼──┤│007│續耀雜糧行│合作金庫新│98年6月26日│188,832元│0000000││││曹鶴耀│莊分行│││││├───┼─────┼─────┼──────┼─────┼─────┼──┤│008│續耀雜糧行│合作金庫新│98年6月29日│348,447元│0000000││││曹鶴耀│莊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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