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六號聲請人 林順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美榮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稱因提起再審之訴而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之法院,係指應提起再審之訴之法院而言。本件聲請人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事由,對於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二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台灣高等法院管轄,業經本院以裁定將之移送於該法院。茲聲請人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停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一○六年度 司執舜 字第二○三九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鍾任賜法官蘇芹英法官李寶堂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