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33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福鋐選任辯護人張介鈞律師
張鈞棟律師具保人張介鈞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介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福鋐因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嗣經本院囑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具保人證件及繳款收據、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與準備程序筆錄、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偵卷第45至51頁,本院審金訴卷第131頁、第135頁、第137至141頁、第155至157頁、第159至169頁,本院金訴卷第31頁、第33頁、第217頁、第219頁、第261頁、第263頁、第265頁、第287至305頁),足見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王聖源法官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