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7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7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6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林俊哲 │中和農會連│93年11月30日│9,940元│0000000│││││城分部│││││├───┼─────┼─────┼──────┼─────┼─────┼──┤│002│ 謝錫仁 │復華商業銀│93年10月31日│4,25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行│││││├───┼─────┼─────┼──────┼─────┼─────┼──┤│003│昆豪實業有│復華商業銀│93年10月31日│29,500元│0000000││││限公司謝錫│行股份有限│││││││仁│公司三重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粘建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