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2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闕子瞻
CHUVANPHUONG(越南國人)上列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之中 被告TRANBAO(越南國人)
PHANVANTO(越南國人)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237、3416、4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闕子瞻、CHUVANPHUONG、TRANBAO、PHANVANTO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貳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闕子瞻、CHUVANPHUONG、TRANBAO、PHANVANTO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4人均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6款之罪,另被告CHUVANPHUONG更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闕子瞻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其餘3名被告則均為逃逸之外勞,在臺灣均無固定住居所,足認有逃亡之虞,認非將被告4人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4年9月10日起予以羈押,並於104年12月10日起延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4人後,認其等上揭情形仍然存在,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