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民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救字第6號聲請人 李坤鎔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聲請人主張提起執行異議之訴(__年度__字第__號)云云,固屬實在。
經核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4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法官李得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蕭筆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