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2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明順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875、205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明順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應更正並補充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時間、地點及手段:「108年2月19日下午5時許」、「在臺中市○○區○○路某處道路旁」、「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於下方燒烤,以吸食煙霧之方式」;犯罪事實一之㈡部分,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應更正犯罪手段為:「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應更正並補充犯罪時間、地點及手段:「108年5月20日上午1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某處道路旁」、「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於下方燒烤,以吸食煙霧之方式」。證據部分,補充: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各2罪,分別處有期徒刑6月、6月、
3月、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扣案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犯罪所用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主文│├──┼─────────┼──────────────────────┤│一│犯罪事實一之㈠│謝明順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謝明順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犯罪事實一之㈡│謝明順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謝明順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三編號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一│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及其外包裝袋(驗後淨重合計│││1.45公克、空包裝總重0.82公克)。│├──┼───────────────────────┤│二│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1支(驗餘淨重0.82│││11公克)。│├──┼───────────────────────┤│三│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塑膠勺子1支。│└──┴───────────────────────┘附表三: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一│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及其外包裝袋(驗後淨重合計│││3.31公克、空包裝總重0.54公克)。│├──┼───────────────────────┤│二│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0.5345公克)及│││其外包裝袋。│├──┼───────────────────────┤│三│玻璃球吸食器2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