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3號反訴原告甲○○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廖美智 律師複代理人 陳緯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被告起訴請求反訴原告給付借款新臺幣(下同)63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反訴原告則主張反訴原告自民國95年1月間起即未負擔兩造之 李立崙 扶養費用,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276,93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在500,000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反訴之訴訟程序,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本訴係行通常訴訟程序,顯非得行同種訴訟程序,揆諸首開規定,反訴原告自不得提起反訴,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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