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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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26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三審上訴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5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及第466條之1第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提出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規定為聲請,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張世展法官蘇清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李梅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