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減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刑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89年11月間起至90年5月26日止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㈠字第23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本案曾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3264號判決確定,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營偵字第918號),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31條第2項後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