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2569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代理人 蔡玉玲 債務人 朱嬿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柒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