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7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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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七一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乙○○簽發,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付款人台
中商業銀行松竹分行、面額新台幣(下同)二萬五千八百元之支票一紙,詎屆期
提示竟遭退票,為此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具狀以
:系爭支票為訴外人 紀連松 向被告週轉借票,因紀連松債信不佳,調借票據未依
約匯入帳戶,致票據不獲兌現,紀連松與原告債之關係是否存在非被告所得知悉
,原告未向紀連松追償,逕向被告求償,顯有未合,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置辯
。
二、被告對於系爭支票之真正並不爭執,並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堪
認原告主張屬實。按支票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在票據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