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148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四八五號
  原   告 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乙○○
        戊○○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參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孟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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