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四八五號
原 告 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乙○○
戊○○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參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孟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