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137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三七二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零玖元由被告負擔貳佰捌拾柒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勝訴部分得予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 高明義 及乙○○○共同於高雄市○○路○○○號前,設攤經營販
售早點,渠等明知所架設加熱用之瓦斯爐火加熱蒸籠箱,係高熱易燃之危險器物,竟
無任何安全措施,於民國九十年四月間起,蓄意將上開加熱蒸籠箱直接緊臨原告所有
停放於高雄市○○路○○○號前之YI-六六二九號自用小客車,致原告所有之上開
汽車因長時間受熱,造成該車前保險桿多處過度熱灼毀損變形,經原告多次聲請回復
原狀未獲解決,原告計支出修繕費用計付五千二百三十元,乃依侵權行為法則,訴請
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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