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一О八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雄
訴訟代理人 邱川記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貳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假執行。
二、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向原告租用0000000號電話,惟
自八十九年三月起至同年五月止,共積欠電信費用新台幣(下同)三萬零四百八十
九元未為清償,屢經催繳,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訴。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其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戶籍謄本及欠費帳單等件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