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一О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夏文鼎 即貝兒童裝店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伍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