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五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本院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其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要件有欠缺不為補正,應逕以其聲請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許正順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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