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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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82號原告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311,300元(1655×1046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