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2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世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字第1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世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計0.055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施世峯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6日以102年度毒聲字第6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2年8月26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558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89頁),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分他命之包裝袋,參以鑑定機關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可認該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當已無法析離,而均應視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至鑑定用罄之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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