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勞小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偉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詹弘道 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8,54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