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99號聲請人 曾柯幼香 訴訟代理人 曾俊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9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 曾文德 之繼承人,曾文德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嗣曾文德於民國109年9月15日死亡後,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即由曾文德之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惟因如附表所示股票業已遺失,聲請人即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4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0年2月22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曾文德之繼承人,嗣曾文德於109年9月15日死亡後,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由曾文德之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等節,有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43號卷宗暨卷內所附曾文德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聲請人及曾文德其餘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股票分配協議書在卷可按。又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43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顏崇衛┌──────────────────────────────────────────────────┐│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9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八三NX0000000─五│股票│1│500│││0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