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嘉和 代理人 許惠君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張嘉和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有第12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⑸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1200萬元;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第53條第5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5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未能成立而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裁定自110年5月2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移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2號進行更生程序,嗣經司法事務官函請各債權人申報債權,並據以於110年8月6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均未提出異議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訛。惟依系爭債權表所載,債務人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計高達1,653萬2,678元,已逾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1,200萬元範圍內始得聲請更生之限制,且聲請人亦未提出更生方案,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自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10年9月17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