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0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常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慧艷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吳宛真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係請求廢棄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是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萬元(即原判決認定本票債權消滅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3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至附帶上訴理由所爭執部分雖與其聲明存有落差,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帶上訴人之聲明為準,併予指明。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黃俊偉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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